醫療保險已獲理賠 不能列扣
2021-08-10
經濟日報 / 記者程士華/台北報導
每年綜所稅申報時,要特別留意保險理賠後的相關規定,北區國稅局表示,醫藥及生育費,皆屬於列舉扣除額,可以抵減當年度所得,然而已受保險理賠部分不能抵減,必須主動揭露;另一方面,同一申報戶當中,家人已受保險理賠的部分,也應一併向國稅局揭露,以免遭國稅局補稅。
官員表示,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稅時,可以列舉扣除本人、配偶以及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用,但是其中可能有部分受保險給付,這部分依法必須減除,減除後的餘額才能列報抵減所得。
舉例來說,日前一位陳先生(化名)辦理2019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,列舉扣除額當中,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75萬元,同時也有列報人身保險費2.4萬元,國稅局判斷,陳先生列報的醫藥費,可能受有保險給付,因此發函向保險公司查核,發現475萬元的醫藥費當中,其中有462.4萬元都已經得到保險公司理賠,重新計算稅額後,向陳先生補稅36.9萬元。
官員表示,各類醫療相關的保險理賠,可能包括實支實付、傷病定額給付或住院日額給付等不同模式,實支實付較無爭議,既然已全額理賠,就不能納入列舉扣除額;定額給付的保單,建議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向保險公司索取明細,作為申報節稅的依據。
如果誤報了已受理賠的醫藥費,官員表示,國稅局不會因此額外裁罰,但是在取得保險公司資料後,補稅是一定的。
官員提醒,除了本人之外,也可能會列報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,相關醫藥費也要依《所得稅法》第17條規定,提供支付給公立醫院、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、所,或經財政部認定,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,所開立的醫療費用單據,而且別忘記減除相關保險金額,以免後續還要被國稅局通知補稅。